2)第54章 匿税_宋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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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百姓从事的则是一些薄利行业,如食品、衣物等。

  “欲得官,杀人放火受招安;欲得富,趁着行在卖酒醋”,连酒、醋都与民争利,宋朝的官商经济可比民间经济数量、数额庞大的多,远远算不上真正的繁荣。

  不过,从中也可以看出,酒业的利润实在太大,以至于百姓铤而走险。

  元丰前,宋朝的三司是当时最高的理财机构,主要分为盐铁、度支、户部。其中商税的征收则由盐铁司负责。元丰后,则改为各路转运司掌管。

  宋朝多数州县均设有专门征收各种商税的税务机构。设于四京(东京开封府、西京河南府、南京应天府、北京大名府),称为“都商税院”,隶属于中央太府寺。

  各级税务均由朝廷置官监理,称“监当官”,文武臣通差,文臣地位高于武臣。商税年额达三万贯以上的税务,则由州、县官监掌。多数监税官由各路转运使推举,吏部差官担任。

  各州、府称“都税务”,各军、县、镇则称“税务”或“税场”。州县税务管下之分支机构称“税场”、“子务”或“税铺”。宋神宗时1200多个县、军、监设务1993个。

  “凡州县皆置务,关镇亦或有之,大则专置官监临,小则令、佐兼领,诸州仍令都监、监押同掌。行者赍货,谓之‘过税’,每千钱算二十;居者市鬻,谓之‘住税’,每千钱算三十。”

  行商坐贾,税率分别为2%和3%,宋朝的商税制度可谓善矣。

  也因为巨利,食盐、酒、铁、茶叶、矾等都是宋朝禁榷之物。而在诸项禁物中,以盐、铁、酒的禁榷为最久,而香料、醋的禁榷却是北宋的首创。

  对于禁榷之物,朝廷打击偷税颇为严酷。凡贩卖私盐逃税,贩一两以上“决杖十五”;敢于暴力抗税,“持杖盗贩私盐,三人以上,持杖及头首并处死”。

  贩卖私茶,“一斤即杖100,贩至20斤以上弃市”。

  至于贩私酒,则是“五斗处死”,刑法可谓严酷甚已!

  “知道这“黄记酒楼”是从那里买进的酒吗?”

  面对王松的问询,税务司主事张平赶紧道:“回相公,税务司的兄弟跟随商船南下,发现这大酒是从开德府购入。官府酒库一切正常,价钱也是官定,只是数量上输出的只有20万斤左右,远远没有“黄记酒楼”销量这么大。”

  市舶司的主事蔡起惶恐不已,连连点头道:“相公,小人也查看过手下登记的数量,总计20万斤。并没有六七十万斤那般多!”

  “照你这么说,“黄记酒楼”这么大的酒水销量,这40万斤酒是从那里来的?税务司和巡检司都没有发现吗?”

  王松的脸色沉了下来。如此大量的酒水走私,几个职能部门都没有查到,看起来,这其中的水很浑啊。

  街道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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